(2014)潍城恢执字第6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凤美与王效国、王永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美,王效国,王永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恢执字第68-1-3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美。被执行人:王效国。被执行人:王永风。本院在执行张凤美与王效国、王永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成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