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民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荣光、广州市明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李焕浩、梁梓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明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李焕浩,梁梓明,李荣光,梁银珠,李振平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保字第85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树平,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陈忠,公司法务。被申请人广州市明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李焕浩,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焕浩,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申请人梁梓明,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李荣光,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梁银珠,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李振平,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明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李焕浩、梁梓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六被申请人共计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六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查封、扣押案件所涉租赁物件,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明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李焕浩、梁梓明银行存款共计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其等值财产;二、对涉案租赁物予以查封、扣押;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四、冻结、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和涉案租赁物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五、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和涉案租赁物指定或委托由采取保全措施时直接占有该财产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妥善保管,本院另行指定或委托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保全期满前未办结续保手续的,保全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