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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夏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建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均系二婚。2000年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过门同居生活,2011年4月份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子女抚养等各种问题,加上被告脾气暴躁,使双方不和,家庭内部矛盾凸显。原告为家庭付出了巨大的心血,被告不仅不体谅,还经常对原告各种威胁,致使原告心力交瘁,对这段婚姻生活感到绝望。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吴某某辩称,我们两人感情很好,自2000年我们同居,同居十几年后我们登记结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过门同居生活,于2011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5年7月2日诉来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结婚证登记信息表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能够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且结婚多年,两人考虑事情都不够全面,致使夫妻两人经常因一些小事情闹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互谅互让、互敬互爱,携手共建和谐家庭,相信双方和好后的家庭仍会是幸福美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坤—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