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键、洪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603号原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智欢,该××总经理助理。被告彭键,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939,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洪虹,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43,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键、洪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因原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法院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晓南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东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