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3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炬锋与王玺铭、李王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炬锋,王玺铭,李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121-2号原告:张炬锋。委托代理人:俞菊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玺铭。被告:李王辉。本院受理原告张炬锋诉被告王玺铭、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王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杭州市下城区,而在杭州市滨江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张炬锋本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本院辖区,其向本院提起诉讼的管辖依据是被告李王辉公民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查明,被告李王辉住所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李王辉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退回被告李王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灵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