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张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立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