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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张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立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