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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荣珍与程耀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珍,程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珍,女,汉族,住和龙市。被执行人程耀兴(曾用名程守祥),男,汉族,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王荣珍与被执行人程耀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2009)和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71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程耀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行的存款13160元,预留被执行人程耀兴生活费65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荣珍6580元。经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等收入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王荣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9)和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王荣珍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忠华执行员 :金龙权执行员 :朴青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东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