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林志荣与白琼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荣,白琼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林志荣,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白琼福,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荣与被执行人白琼福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50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白琼福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志荣因被执行人白琼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