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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衍民、冉德华、尹衍国、鲍风香、杨东、杨霞、王宗富、山东东纤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肥城市兴贸达物资有限公司、肥城富兴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衍民,冉德华,尹衍国,鲍风香,杨东,杨霞,山东东纤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肥城市兴贸达物资有限公司,肥城富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衍民。被执行人冉德华。被执行人尹衍国。被执行人鲍风香。被执行人杨东。被执行人杨霞,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新城办事处。王宗富,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新城办事处。被执行人山东东纤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肥城市兴贸达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肥城富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衍民、冉德华、尹衍国、鲍风香、杨东、杨霞、王宗富、山东东纤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肥城市兴贸达物资有限公司、肥城富兴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尹衍民名下银行存款24000元,已扣划被执行人杨东名下银行存款4800元,已扣划被执行人肥城市兴贸达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山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法生审判员  赵红梅审判员  赵京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