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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闫恒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恒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闫恒才。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区长。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钢,任镇长。原告闫恒才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释法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恒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恒才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闫恒才负担。审判长  张志谦审判员  宋汉亭审判员  尹应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