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福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福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春兰工业园区春兰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福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后堡村。法定代表人黄玉桂,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福达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减、免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不同意其申请,并向其发出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到期后,其仍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爱宏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宵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