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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靖江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靖江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98号光芒大厦北门卫。法定代表人刘建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燕萍,该公司员工。被告韩霞。委托代理人韩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霞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