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陆月清、黄国茂等与田阳县润兴贸易有限公司、梁鲜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月清,黄国茂,黄振斌,田阳县润兴贸易有限公司,梁鲜朝,黄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陆月清,申请执行人:黄国茂,申请执行人:黄振斌,被执行人:田阳县润兴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鲜朝,被执行人:黄远山,申请执行人陆月清、黄国茂、黄振斌与被执行人黄远山、梁鲜朝、田阳县润兴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陆月清、黄国茂、黄振斌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赔偿款107831.81元,案件受理费2072元,交纳本案执行费1548元,共111451.81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黄远山在中国农业银行田阳支行营业部有存款,2015年5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远山存款111451.8元至本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琛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