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才智与陈家武、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资产投资武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勇、庄紫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智,陈家武,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资产投资武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勇,庄紫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才智,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5日,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陈家武,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家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产投资武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庄元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李中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6日,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庄紫艺,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25日,住四川省广汉市。张才智诉陈家武、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资产投资武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广汉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勇、庄紫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才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债权金额为本金9816032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自行协商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李 红 兵审判员 唐 国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