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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 与 广德县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广德县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曾涛,局长。被执行人广德县横山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行非审字第0014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的存款人民币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曼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