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耿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德云申请执行李如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云,李如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155号申请人赵德云,男,汉族,1957年7月22日生,四川省油江市人。被执行人李如进,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生,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关于赵德云申请执行李如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耿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赵德云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我院提交和解协议文本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法执字第15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黄 雷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