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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振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振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汽车主题公园金桥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晋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立敏,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宇。委托代理人姜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宏骄,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吉盛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振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久吉盛公司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长久吉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长久吉盛公司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久吉盛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长久吉盛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胡世华代理审判员  韩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