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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汇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下关区丰原酒店用品销售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汇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市下关区丰原酒店用品销售中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深圳市汇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汉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龙,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市下关区丰原酒店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号。经营者晏水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汇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下关区丰原酒店用品销售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汇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双方已正式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汇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深圳市汇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