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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都兰县信用社诉行欠才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欠才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庆。被告行欠才郎,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藏族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行欠才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3日以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即226.5元由原告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邢 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晓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