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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谭涛与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涛,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县城关供销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古楼道。法定代表人刘明德。委托代理人李承绪,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房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神农路**号。法定代表人晏珍国。上诉人谭涛为与被上诉人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8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纪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郭雯、王昭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涛,被上诉人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承绪,被上诉人房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晏珍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谭涛属房县城关供销合作社职工。2013年9月24日,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批复《房县城关供销社改制职工安置方案》。2013年11月6日,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房县城关供销合作社按照上述方案进行改制至今。房县城关供销合作社进行的改制属非自主性改制,谭涛所起诉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谭涛的起诉。谭涛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的争议是房县城关供销合作社改制前拖欠基本工资形成之债的民事纠纷,是因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开除、除名引起的,也就是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均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改制是在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导下进行的,因企业非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谭涛的起诉,处理正确。上诉人谭涛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纪和审判员  郭 雯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