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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贺玲莉与彭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玲莉,彭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贺玲莉。被执行人彭进。本院在执行贺玲莉与彭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终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