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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刘学友、董如梅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刘学友,董如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地址乐陵市五洲中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梅,行长。被告刘学友,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被告董如梅,女,汉族,1975年3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诉被告刘学友、董如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