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刘学友、董如梅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刘学友,董如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地址乐陵市五洲中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梅,行长。被告刘学友,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被告董如梅,女,汉族,1975年3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诉被告刘学友、董如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