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陈华松与韦成诚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松,韦成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陈华松。被执行人韦成诚。本院在执行陈华松申请执行韦成诚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覃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