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蔡磊与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磊,李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蔡磊,农民。被告李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磊与被告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