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蔡磊与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磊,李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蔡磊,农民。被告李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磊与被告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