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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阎庆,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099710973328。被告蔡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犁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台湾打工时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因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仅仅在一起生活13天,此后也少于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蔡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仅仅共同生活十余天,原告即从台湾返回,此后双方仅电话联系几次,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姻基础本不牢固,婚后又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10年之久,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丽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