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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与酒泉市益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肃州区联合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宜人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军,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永健,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酒泉市益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环东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悦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学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酒泉市肃州区联合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大街97号肃州区城乡建设局一楼。法定代表人赵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利,肃州区城乡建设局供热监察股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益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酒泉市肃州区联合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庞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