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雷某某、王某乙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雷某某,王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王某甲,男,藏族,1993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雷某某,男,汉族,1996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94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雷某某、王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3元,已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