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执民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夏向红与陈炳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夏向红,陈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夏向红。被执行人陈炳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向红与被执行人陈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陈炳荣及其配偶夏福珠共有的嘉善县陶庄镇大明路30、32号,雅苑商务楼3幢1单元202室房产,本案分配得款8868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陈炳荣无从查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9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增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