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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杜庆芳与金学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芳,金学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66号原告:杜庆芳,农民。被告:金学余,1957年10鱼人29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芳诉被告金学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庆芳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