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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张某。被告肖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8月10日9时30分在涟源市斗笠山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彭振雄审 判 员  易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建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