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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四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镇英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顺旺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顺旺农产品有限公司,镇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四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顺旺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平度市。法定代表人:高风清,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英贸易有限公司(JINYOUNGTRADING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东大门区。法定代表人:金镇乙。委托代理人:罗星焕。上诉人青岛顺旺农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四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顺旺农产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上诉人青岛顺旺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恩全审 判 员  董 兵代理审判员  冯玉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