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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韩光旭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50号申请人:韩光旭,男,1965年4月5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2015年8月10日,申请人韩光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昌原地方法院金海市法院对当事者韩光旭与许然晶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一案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第333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韩光旭与许然晶协议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昌原地方法院金海市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3第333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昌原地方法院金海市法院2013第333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张秀梅审判员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慧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