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葛小闩诉被告储孝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小闩,储孝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69号原告:葛小闩,男,1964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闫国邦,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世军,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孝爱,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小闩诉被告储孝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小闩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小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