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贺奋山与杨雄高光义高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奋山,杨雄,高光义,高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803号原告贺奋山,男,汉族,陕西省人,农民,住陕西省。被告杨雄,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农民,住陕西省。被告高光义,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农民,住陕西省。被告高朋,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奋山诉被告杨雄、高光义、高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贺奋山负��。(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