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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贺奋山与杨雄高光义高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奋山,杨雄,高光义,高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803号原告贺奋山,男,汉族,陕西省人,农民,住陕西省。被告杨雄,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农民,住陕西省。被告高光义,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农民,住陕西省。被告高朋,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奋山诉被告杨雄、高光义、高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贺奋山负��。(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