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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周庄汉达机械零部件加工厂与河北冀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周庄汉达机械零部件加工厂,河北冀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140号原告江阴市周庄汉达机械零部件加工厂(以下简称汉达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华宏村宏惠路17号。业主胡汉千。被告河北冀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博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县邢湾镇滏西村。法定代表人张敬伍,冀博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原告汉达加工厂与被告冀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冀博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汉达加工厂诉称,2014年12月23日,汉达加工厂与冀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冀博公司为汉达加工厂生产龙门铣床一台,因冀博公司的铣床发生故障无法修复,汉达加工厂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判令解除汉达加工厂与冀博公司签订的合同,冀博公司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等。冀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未约定管辖法院,应移送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汉达加工厂与冀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冀博公司为汉达加工厂生产龙门铣床一台,因冀博公司的铣床发生故障无法修复,汉达加工厂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判令解除汉达加工厂与冀博公司签订的合同,冀博公司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等。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冀博公司住所地在任县,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冀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任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