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26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雯雯,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陆 佳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贡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