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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柳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0日,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史德贤,。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 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