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延民与李立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延民,李立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杜延民,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立起,女,49岁,汉族,现在韩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延民与被执行人李立起之间的(2010)龙民一初字第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立起已履行10000元,剩余的执行款由被执行人李立起的工资来偿还,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立起的工资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龙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