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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林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成诉被告刘瑞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林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