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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行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某某政府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某政府,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中行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上诉人某某政府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倪某某、姜某某,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某某政府。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刘红梅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寇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