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公司与宁夏申龙电梯销售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05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张学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敏,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刘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桥,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托代理人:唐学文,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商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龙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有两项,要求盛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0万元及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总价款的30%,164.3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申龙公司在庭审中并没有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亦未提出电梯维修费2.997万元。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支付电梯维修费2.997万元,超出了申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审法院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无依据。(二)《产品定作合同》主体为盛泰公司与申龙公司。而《产品安装合同》主体为盛泰公司与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这两份合同的主体不同,申龙公司与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为两个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将案外人与盛泰公司之间的合同予以解除,显属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出诉讼请求范围和金额,盛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指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判决驳回申龙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申龙公司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为原审判决是否超出了申龙公司的诉讼请求;违约金的计算是否具有依据;判决解除《产品定作合同》及《产品安装合同》是否正确。(一)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超出了诉讼请求的问题,盛泰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超出申龙公司诉讼请求有两个方面,第一认为神龙公司未请求解除合同,原审判决解除合同超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均同意解除合同,在此前提下,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第二认为原审判令盛泰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2.997万元,超出了申龙公司的诉讼请求,申龙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虽然主张的是货款90万元,但该货款包括设备费、安装费、运输费等,并非单纯货款,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申龙公司提供了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电梯维修费2.997万元,一审法院依据有效证据判令盛泰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并未超出诉讼请求,且根据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并判令确已发生的费用并无不当。(二)关于原审判决违约金的计算依据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是以欠款本金日1‰计算,盛泰公司认为该计算方法无依据,在《产品定作合同》第九条关于违约责任中约定,一方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延误部分金额千分之一每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一审法院依据该条约定判令以欠款本金日1‰计算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三)关于原审判决解除《产品��作合同》及《产品安装合同》是否正确的问题,《产品定作合同》签订主体为盛泰公司与申龙公司,《产品安装合同》签订主体为盛泰公司与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上述两份合同签订人均为刘俊桥,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与申龙公司的股东相同,均为刘俊桥、谷志芳,刘倩。同时,在《产品安装合同》中约定了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的安装义务,安装费却约定在《产品定作合同》中。所以,原审法院基于申龙公司与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的关联性及两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混同性,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的情况下,一并将上述两合同予以解除,并未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综上,盛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亚丽审 判 员 徐玉蓉代理审判员 张志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宝娜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