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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喜波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87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喜波,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刘郁(李喜波之夫),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草厂街冠英园西区5号。法定代表人赵斌,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献亮,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职员。委托代理人郭宏伟,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职员。李喜波因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工商局)要求确认西城工商局2008年10月为北京博洛利达会议服务中心办理的注册登记行为无效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1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喜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喜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喜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丽代理审判员  李丹代理审判员  陈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