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市民初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娟,刘春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市民初第118号原告马丽娟,女,52岁,现住洮南市。被告刘春波,男,51岁,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福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