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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市民初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娟,刘春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市民初第118号原告马丽娟,女,52岁,现住洮南市。被告刘春波,男,51岁,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福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