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行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鸡东县红陆煤矿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东县红陆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行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法定代表人柴寿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荆爱军,男,系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女,系该局干部。组织机构代码:001740094。被执行人鸡东县红陆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八五一○农场。法定代表人王成志。委托代理人徐德立,男,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十三委。本院在执行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鸡东县红陆煤矿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鸡环监费字(2014)04596、04628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626.2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10以鸡东县红陆煤矿的注册名称为鸡西市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名称与鸡东县环境保护局所下的文书名称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环监费字(2014)04596、04628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