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姜学英与李晓霞、周妍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英,李晓霞,周妍利,王丽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姜学英,个体。委托代理人徐静,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霞,莱西市沽河街道中心中学教师。被告周妍利,莱西市沽河街道中心中学教师。被告王丽苹,1984年4月1日,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九联小学教师。原告姜学英与被告李晓霞、周妍利、王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李晓霞欠原告姜学英的借款尚未到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学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姜学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人民陪审员 秦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