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杨振勇与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勇,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3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杨振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哈市南岗区闽江路会展家园29栋1单元702。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南岗区送三路57号金地大厦7-8层。法定代表人:肖广智,该单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33号杨振勇与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4,107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1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晓东审++判++员+鞠邦龙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