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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7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秦道玉申请执行潘文贵、杨林、谢明光承揽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7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道玉,潘文贵,杨林,谢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789-4号申请执行人秦道玉,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潘文贵,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梓潼县人。被执行人杨林,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剑阁县人。被执行人谢明光,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梓潼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隆昌执字第78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潘文贵、杨林、谢明光所有的位于梓潼县观义镇回峦村8社的圆锥破、制砂机、皮带机等成套生产设备的查封、扣押。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文贵、杨林、谢明光所有的位于梓潼县观义镇回峦村8社的圆锥破、制砂机、皮带机等成套生产设备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富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远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