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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章琼芳与夏剑夫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章琼芳,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民营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6********。申请执行人胡晨露,女,201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晨可,女,201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夏剑夫,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号*栋。被执行人夏晓星,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1********。被执行人夏清芳,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65********。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章琼芳、胡晨可与被执行人夏剑夫、夏晓星、夏清芳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阮桃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