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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民一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宋显民与陈九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显民,陈九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九中民一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显民。委托代理人周水森,江西星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九生。委托代理人于耀清,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显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2014)星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月29日原审被告陈九生与原审原告宋显民签订《购房付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审被告将座落在隘口村办公楼处的房屋,出售给原审原告;靠村部一边的门面每平方米6000元,其余包括地下室每平方米1650元;原审原告2014年1月29日付20万,2014年交房时按总价50%付款,2014年底再付30万,2015年底付清。同日,原审原告向原审被告支付购房款20万元。原审另查明,2013年7月5日,星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温泉镇隘口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2013年8月6日,隘口村委会交纳罚款20000元,2013年8月8日,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星子县温泉镇“两违整治办”向原审被告发放了准予建设牌。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原审原告宋显民主张付款后才知晓该房屋没有准建等手续,原审被告陈九生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对原审原告存在隐瞒,但原审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其提交的结案呈批表、罚款票据达不到上述证明目的,协议中也未涉及房屋手续办理问题。原审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承诺可以办集体房产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都可以补办我才买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原审原告在签订协议时知道该房屋属于农村建房,尚未办理相关证件手续,其主张的欺瞒事实不成立,因此原审原告的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原审原告方主张该建筑用地为违法土地,房屋为违章建筑,违法房屋不能买卖,但原审原告提交的结案呈批表、罚款票据相对人为温泉镇隘口村委会,与本案无必然联系,其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原审被告陈九生在庭审中也提交了准予建设牌,温泉镇人民政府盖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可见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因此原审原告上述主张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认可。经原审法院向原审原告释明,原审原告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显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宋显民负担。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宋显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涉案房屋用地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规用地;2、被上诉人存在欺诈、隐瞒的事实;3、所谓“准予建设牌”,没有表明准建对象;4、原审法院就变更诉讼请求行使释明权,时间太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九生服判未上诉,二审答辩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二审另查明,原审原告宋显民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付款协议》;2、要求被告退回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诉讼中,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6日就诉讼请求的变更向原审原告方行使释明权,原审原告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以原审被告存在欺瞒主张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付款协议》,系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根本区别,在原审法院行使释明权的情况下,原审原告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故本案审理应围绕原审被告是否存在欺瞒及原审原告能否享有撤销权进行。原审原告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被告承诺可以办集体房产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都可以补办我才买的”,原审据此认定原审原告关于原审被告存在欺瞒事实的主张不成立,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用地违规和准建对象的上诉理由,针对的都是《购房付款协议》的效力,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故该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所以原审认定的“星子县温泉镇“两违整治办”向原审被告发放了准予建设牌”,本院亦不作认定。据此,原审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4300元,由上诉人宋显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邱俊华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章康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