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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来,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继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来、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沭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赌博成性,经常殴打原告,特别是2015年5月21日16时,在江岸名城小区门前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丙,××××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丁,××××年××月生育女孩张某戊。由于被告赌博成性,对原告家庭长期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家庭暴力赔偿金2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称被告赌博成性及长期家庭暴力不是事实,原、被告共同生育四个子女,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生育女孩张某乙,于××××年××月生育女孩张某丁,于××××年××月生育女孩张某戊,现均在原告处生活,于××××年××月生育女孩张某丙,现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原告称被告赌博成性屡教不改且长期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又共同生育四个子女,应在家庭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家庭生活。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称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原告的赔偿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调解不成,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葛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葛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青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